深圳罗湖区业主委员会备案办理条件
设立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 | 第三条 第(六)款 |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八条 |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办理: (1)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物业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二年; (2)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条件: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所持有的投票权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投票权半数,且与会业主人数超过全体业主人数半数的,业主大会会议方为有效。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 (3)委员、候补委员当选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且与会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 (4)业主委员会备案应提交的材料,除法规明文规定提交的材料外,针对《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还应提供业主委员会筹备过程资料以及辖区社区工作站、街道办的审核意见及签章。 (5) 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所持有的投票权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投票权半数,且与会业主人数超过全体业主人数半数的,业主大会会议方为有效(2)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且与会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延长业主委员会及委员、候补委员的任期,但决定延长后的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 (6)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通过社区工作站向区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业主委员会的变更备案,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直接向区主管部门办理。 | |
2.不予办理的情形:不满足办理条件。 | ||
政策和技术限制 | 无。 | |
数量限制 | 无。 |
受理范围
1.申请人
符合备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
2.申请内容
业主委员会备案
3.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出申请:
(1)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物业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二年;
(2)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条件: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所持有的投票权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投票权半数,且与会业主人数超过全体业主人数半数的,业主大会会议方为有效。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
(3)委员、候补委员当选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且与会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
(4)业主委员会备案应提交的材料,除法规明文规定提交的材料外,针对《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还应提供业主委员会筹备过程资料以及辖区社区工作站、街道办的审核意见及签章。
(5)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所持有的投票权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投票权半数,且与会业主人数超过全体业主人数半数的,业主大会会议方为有效(2)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且与会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延长业主委员会及委员、候补委员的任期,但决定延长后的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
(6)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通过社区工作站向区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业主委员会的变更备案,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直接向区主管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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