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罗湖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办理条件
设立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 | 第三条第(六)款 |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 第七十五条 |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1)依法取得物业服务项目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 2)合同双方依法依规签订期限为两年至五年的物业服务合同(政府财政招标方式签订的除外),且合同就《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等所涉及的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体期限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最长至业主大会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始提供物业服务之日止。 2.不予办理的情形: 1)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期限为一年、或五年以上(政府财政招标方式签订的除外)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开发建设单位续签 3)已过期的物业服务合同。 | |
政策和技术限制 | 无。 | |
数量限制 | 无。 |
受理范围
1.申请人
具备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
2.申请内容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3.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依法取得物业服务项目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
(2)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二年至五年(政府财政招标方式签订的除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体期限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最长至业主大会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始提供物业服务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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