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政府公布了共6项政府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根据《证明事项取消目录》,深圳市拟录(聘)用、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再需要向用人单位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证明事项的清理范围
本次取消证明事项范围主要将本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清理范围。
重点是清理上述文件中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或有关机构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务时,行政机关或有关机构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由有权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具备相关能力或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
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证明用途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1 |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 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 | 拟录(聘)用、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 | 用人单位 | 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 直接取消 |
2 | 资产来源及产权、资金数额等有效证明文件 | 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 | 设立校外午托机构 | 各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 | 银行等金融机构 | 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 |
3 | 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 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 | 设立校外午托机构 | 各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 | 国土、房屋租赁管理等部门 | 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 |
4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 | 设立校外午托机构 | 各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 | 公安部门 | 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 |
5 | 建筑质量合格证明 | 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 | 设立校外午托机构 | 各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 | 住建部门认可的建筑质量认定机构 | 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 |
6 | 调出地综治情况证明 | 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 | 办理招工手续 | 市、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 | 申请人户籍地的镇(街道)或者村委会、居委会 | 调整为拟入户人才承诺制、诚信制度管理等方式,由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通过综治管理系统信息比对等方式核验,并在入户环节审核把关 |
取消证明事项后的替代措施
6项证明事项取消后,均不需要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拟录(聘)用、调入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直接取消核查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设定的资产来源及产权、资金数额等有效证明文件、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和建筑质量合格证明4项证明事项通过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替代;根据市政府文件《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规定,办理招工手续时,要求出具的调出地综治情况证明,调整为拟入户人才承诺制、诚信制度管理等方式,由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通过综治管理系统信息比对等方式核验,并在入户环节审核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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