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有合法身份证明或者依法成立的单位;
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固定住所(指自有物业或租赁居住六个月以上);
4、独户居住(指非共有物业或合伙租赁);
5、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单位养犬)。
注:烈性犬不能申请养狗登记
办理材料
1、住址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或现住物业小区开具住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物业开具的住址证明收原件。如身份证地址与现住地址相同,不需提供住址证明。
2、犬只照片:全身彩照(四肢站立、侧身回头、能看见犬只双眼)。
3、狂犬免疫证:验原件,检查狂犬免疫情况。
受理点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办证窗口或办证服务点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的犬只符合养犬条例规定且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不符合养犬条例规定的,不予受理并退回申请材料。
3、审查: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养犬条例规定的,将材料录入系统后正式发证。
4、领取结果:在区办证窗口办理的可当日领证,在服务点办理的到原办证点领取或自费邮寄到申请人指定的地点。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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