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坪山区经营性游泳馆(池)开放指引
一、适用范围
辖区持证的室内外经营性游泳馆(池)。
二、开放准备
1.各游泳馆(池)必须取得由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且处于有效期内。
2.开放前,必须排查员工上岗前14天旅居史,组织填写《员工健康情况登记表》,凡来自境外和国内高中风险地区的,必须按照规定严格落实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措施解除后持相关证明材料,进行防疫培训后方可上岗。
3.开放前,必须提前对场所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杀,对救生台、急救器材、灯光照度等硬件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员工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核查;制定完善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和卫生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体温计、口罩、消毒剂、洗手液等防控用品;在复业前认真组织员工开展岗前培训,重点培训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
三、备案要求
按照“先备案、后营业”的原则,各游泳馆(池)开放前,须提前向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坪山区疫情期间游泳池开放运营备案表》(点击“阅读原文”查阅附件1);
2.《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物业公司和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救生员身份证和游泳救生证书复印件。以上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成电子资料,发送至邮箱:zhengxuanze@szpsq.gov.cn。
四、防控措施
1.坚持适度有序开放,合理设定开放时间和客流限制。提倡实行预约服务,通过线上线下及场所醒目位置公告公示开放时间、开放区域、顾客须知、疫情防控措施等,引导游客分时段、分散式锻炼。
2.严格管控人员进出,对进入泳池的人员(包括员工、顾客、来访人员)必须严格核验“深i您--健康码”和疫情防控行程卡、测量体温,认真登记个人信息(姓名、联系方式、体温和近期身体状况等),保证可追溯。对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呼吸道感染等症状的,一律严禁进入,引导其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及时向所在社区、街道和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属地防疫部门的指挥下,采取进一步应急处置措施。
3.指导顾客加强防范,文明游泳,进入泳池前,应当冲凉净身和过池净脚,不得随意吐痰,不得在游泳池内排尿,游泳时与他人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游泳后立即离开,避免聚众聊天。
4.保持良好通风条件,室内游泳池首选自然通风换气,每日至少2次,每次30分钟以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确保新风直接取自室外,禁止从机房、楼道和天棚吊顶内取风,同时关闭空调通风系统的加湿功能。
5.加强场所消毒管理。按照省市发布的公共场所清洁消毒卫生管理指引,安排专人严格执行清洁消毒和卫生管理工作,每日营业前和营业后都要开展一次消毒,建立消毒记录备查,并指定专人做好消毒物品保管,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下一步,坪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加强游泳池复工复业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游泳馆(池)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开放指引有关要求的,坪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责令停业整顿,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咨询电话:郑工,2847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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